古代治安管理
虽然中国的警察机构建立于近代,但是与警政相关的刑罚制度却产生于数千年前。据史学家考证,早在尧舜时代就已“讼狱渐兴,刑罚已备”。而古代的巡察、守卫、门禁制度以及防盗、消防等设施机构,则被认为是现在社会治安工作的最初形态。
古代治安管理•京城的治安机构
我国古代,维护京城治安的机构,除地方官府之外,还另设机构专司缉捕盗贼。
辽、金、元时期,都是在京师设立警巡院。
明、清时期,京城治安管理采取了多机构共同管理的方式,五城兵马司、五城御史衙门掌管坊巷有关治安事项,由皇帝亲信把持的“厂卫”,即东西厂和锦衣卫,“九门提督”衙门则是拥有更大的权力的机构。
古代治安管理•北京近代警察制度初创时期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京师的治安状况处于瘫痪状态。在清廷留守官员指使下,由各占领区的绅董出面,征得占领军同意,组成了临时治安机构---安民公所,维持地方治安。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联军撤兵后,清政府维持其垂危的统治,在京成立善后协巡总局。善后协巡总局是参照外国警察机构设置的一种近似治安组织的过渡性机构,主要职责是维护京城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成立内城工巡局(又称工巡总局)。之后,依照内城工巡局设立外城工巡局。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成立巡警部,为全国警政最高管理机构。
巡警部成立后,原内外城工巡局更名为内外城巡警总厅,直隶于巡警部,管理内外城一切警务。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巡警部改为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