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工作的通告
1998年第11号
为防止雷击灾害,确保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及教育科研的党政机关、金融系统、邮电、电力、铁路、民航、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防雷措施,安装避雷装置,确保系统安全。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避雷装置的日常维护,认真做好年底检测工作,保证装置性能始终处于优良状态,确保安全防雷作用的发挥。
三、对于没有安装避雷装置或检查不合格的,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1998年11月2日
(备注:文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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