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监管工作规范 (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01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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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移民发〔2018〕4号)和《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申请,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此前签发的自动失效。

第三条 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再对因私出入境中介市场进行行政干预,按照法定职责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起保障中介市场的有序运行。因私出入境中介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则由合同双方协商,或通过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申请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第五条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支持北京市移民及出入境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管,通过指导行业协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中介机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中介市场体系。

第六条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掌握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名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异常经营情况、失信情况和处罚信息,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建立监管和执法情况信息通报机制,提升监管针对性。

第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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