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55]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55 | |
职权名称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