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日0时至9月5日24时禁止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为确保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召开期间北京地区的空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自2018年9月2日0时至9月5日24时,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对于其他性质的飞行活动,经军队、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中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此外,“孔明灯”一类的航空器系利用明火加热空气产生的动力升空,因其自重较轻,遇有阵风或碰撞高大建筑物后容易坠落,一旦掉落到草丛或悬挂到树枝等易燃物品上,极易引发火灾。按照2014年出台的《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及个人,可对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介绍:
案例1:一男子利用无人机违规开展飞行活动被处罚
2017年5月14日11时许,昌平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北七家某小区内有一名男子进行违规无人机飞行活动,后民警将该人带回属地派出所进行审查。经查,该男子张某系在某电商购买无人机配件,自己进行组装调试,当日在小区花园内进行试飞,此飞行活动未经空中管制部门批准。因张某利用无人机违规开展飞行活动,且本人不具备飞行资质,昌平公安分局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2:一男子违规施放无人机扰乱公共秩序被处罚
2017年10月24日,朝阳公安分局接举报称,在朝阳区三里屯街道东大桥斜街附近有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违规飞行活动。经公安机关工作,该人于24日14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工作查明,陈某10月23日来京旅游,无人机系在浙江老家购买供旅游拍摄用,入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街道某酒店,24日11时办理退房后在酒店院内私自进行无人机试飞活动,并引起现场人员围观。陈某违规施放无人机,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朝阳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