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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4. [实施日期]2010-07-21
  5. [成文日期]2010-07-21
  6. [发文字号]〔2010〕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2010-07-21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依法严格查处车辆非法行驶、运营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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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8号

为依法严格查处机动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各类非法运营、非法上路行驶、违法停车和违法犯罪的行为,改善首都治安、交通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城市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除取得合法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领有京A牌照的摩托车外,其他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城六区(原城八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对驾驶无牌证的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不含电动)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违法车辆并处以罚款。

二、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违法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违法车辆,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未随身携带的,扣留违法车辆并处100元罚款。

三、对利用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的机动车从事非法运营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将依照各自职责视违法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暂扣或没收违法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可处50万以下罚款。

四、对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收缴违法车辆并予以强制报废;对违法驾驶人员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对依法扣留的车辆,逾期不能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或者逾期不接受处罚,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违法车辆。

六、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较重的,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对非法运营和非法行驶车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较重的,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劳动教养。对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生产、销售拼装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对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查封。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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