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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1985-03-08
  5. [成文日期]1985-03-08
  6. [发文字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1985-03-08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二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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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首都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挤堵塞,保障交通安全,市政府决定,限制本市部分地区二轮摩托车的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从三月十日起,停发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和燕山九个区范围内的二轮摩托车牌证(机关特殊需要的,经批准除外)。门头沟、通县、平谷、密云、怀柔、顺义、昌平、延庆、房山、大兴十个区县暂不限制,但必须持购车发票、车辆保险单、车主户口本(农业户口和集体户口持乡镇政府或单位人保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车辆经检验合格,方准办理新购摩托车上牌证手续。

二、凡在三月十日以前购买的二轮摩托车,必须在三月十五日以前按原规定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牌证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从三月十日起,停止办理由远郊十个区县或从外省市购进的二轮摩托车转入城近郊和燕山九个区的车辆过户手续。

四、对十个远郊区县个人的二轮摩托车,一律核发“61”字头牌照,并不准进入三环路(不含)以内地区行驶。违者,按违章处理。

外省市的二轮摩托车,也不准进入三环路(不含)以内地区行驶。

五、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车外出时,必须配戴头盔。从七月一日起,不戴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按违章处理。

特此通告

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


(备注: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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