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消字〔2007〕461号
公交总队,消防局,天安门、西站、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市局2002年第4号《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要求,依法对全市重点单位实施了监督管理,基本确保了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但从近年来首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变化看,全市社会单位的总量在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型的社会单位不能按照界定标准主动申报和纳入重点管理,造成失控漏管现象日趋严重。一些符合标准但未列入重点管理的社会单位火灾时有发生,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2002年发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涵盖范围不够完善,已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市局于日前对《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此次印发的界定标准,认真开展好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事项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为实现对重点单位的有效监管,进一步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切实加大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坚决防止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对重点单位的监管过程中,应遵循直属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即市局消防局选取部分特别重要(火灾危险性大,且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作为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其余符合界定标准的重点单位,均由属地区(县)或地区分局消防机构作为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单位(非重点单位),则由属地区(县)或地区分局授权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重点单位申报的,应立即责令其限期申报,对逾期未申报或拒绝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行政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督促申报情况书面上报辖区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处理,防止失控漏管。对单位的监督抽查和检查应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的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明确方法。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直属管辖、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法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重点单位进行调整确定。2007年市局消防局在6月15日前确定本级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县)或地区分局消防机构在7月底前确定区(县)级监管的重点单位。今后,市局消防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发文明确本级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区(县)或地区分局消防机构在市局消防局确定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明确区(县)级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派出所也要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社会单位进行登记和统计,并上报本区(县)或地区分局消防机构和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准确掌握辖区社会单位的变更情况,确保实施有效监管。
三、统计上报要求。为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依照此次修订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行全面详实的界定。在重点单位界定完成后,重新整理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并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附件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附件二)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局消防局备案。此次统计上报工作按上述有关要求,请于8月10日前完成,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消防局反馈。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县)或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附件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
类型 | 根据61号令确定的数量 | |||
1 | 公众聚集场所 | 商场(商店、市场) | ||
宾馆(饭店、旅馆) | ||||
公共体育场(馆) | ||||
会堂 | ||||
公共娱乐场所 | 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 |||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 ||||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 ||||
游艺、游乐场所 | ||||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
网吧 | ||||
小计: | ||||
合计: | ||||
2 | 学校、医院、养老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 寄宿制学校 | 寄宿制大专院校 | |
寄宿制中专院校 | ||||
寄宿制初级、高级中学 | ||||
寄宿制小学 | ||||
小计: | ||||
医院 | ||||
养老院 | ||||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 ||||
合计: | ||||
3 | 国家机关 | 区(县)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 ||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 ||||
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 ||||
合计: | ||||
4 |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
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 ||||
合计: | ||||
5 | 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 |||
6 |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保护单位 | ||
博物馆 | ||||
档案馆 | ||||
展览馆 | ||||
公共图书馆 | ||||
合计: | ||||
7 |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 |||
8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 ||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 ||||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 ||||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 ||||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 ||||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 ||||
合计: | ||||
9 |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
10 | 重要的科研单位 | |||
11 |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高层公共建筑 | 办公楼(写字楼) | |
公寓楼 | ||||
小计: | ||||
地下铁道、隧道 | 地下铁道 | |||
地下观光隧道 | ||||
城市交通隧道 | ||||
小计: | ||||
仓库和堆场 | 粮库 | |||
棉库 | ||||
木材堆场 | ||||
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 ||||
小计: | ||||
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
合计: |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 证券交易所 | |||
劳务、人才市场 | ||||
宗教场所 | ||||
旅游景区 | ||||
民俗度假村 | ||||
其他 | ||||
合计: | ||||
总计: | ||||
以上统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情况 | 机关 | |||
团体 | ||||
企业 | ||||
事业 | ||||
合计: | ||||
本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数量 | 机关 | |||
团体 | ||||
企业 | ||||
事业 | ||||
合计: |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
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防火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所属街道(乡镇) |
(备注: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