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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2022-10-01
  5. [成文日期]2022-09-20
  6. [发文字号]〔2022〕京公治字【2022】916号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2022-09-29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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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治字〔2022916


天安门、清河分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本工作规范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治安总队反馈。

附件:1.备案通知书

2.不予备案通知书

                                                                                                北京市公安局

                                                                                               2022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目录


一、市级或市级区级分条件行政许可事项(13项) 5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5

(二)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10

(三)保安员证核发 11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13

(五)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营业性) 15

(六)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19

(七)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20

(八)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21

(九)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22

(十)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23

(十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24

(十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25

(十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26

二、区级行政许可事项(12项) 27

(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7

(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9

(三)安装使用电网许可 31

(四)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32

(五)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33

(六)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35

(七)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非营业性) 38

(八)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39

(九)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41

(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43

(十一)养犬登记(首次) 44

(十二)养犬登记证年检 45

三、行政确认事项(2项) 45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45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46

四、市级备案事项(2项) 50

(一)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50

(二)外省市在京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51

五、区级备案事项(10项) 53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53

(二)娱乐场所营业资格备案 54

(三)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备案 56

(四)公章刻制备案 58

(五)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单位设立备案 63

(六)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单位变更备案 64

(七)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备案 65

(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产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66

(九)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情况备案 67

(十)管制刀具销售企业登记 68

附件1:备案通知书 71

附件2:不予备案通知书 72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治安系统行政许可、确认、备案事项均有较大调整,原有内容己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市局对治安系统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形成此工作规范。

一、市级或市级区级分条件行政许可事项(13项)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

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北京市设立保安服务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4.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技师,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6.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产权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房屋使用权材料(如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7.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资信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

(2)守护押运人员基本情况(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守护押运人员培训情况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

(4)守护押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5)守护押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6)专用运输车辆购买发票(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7)专用运输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8)专用运输车辆停放场地情况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9)专用运输车辆后勤保障材料(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10)联网报警所需通讯设备、报警器材购买发票(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11)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文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12)枪支合法来源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13)枪支弹药库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枪支弹药库场地租赁合同(协议)(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14)自设金库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保安服务公司的书面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2)外方的资信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

(3)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4)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

(5)在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技师,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2.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3.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备、装备。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5.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2)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3)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6.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有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有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

办理结果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3.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2020年4月28日发布)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市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告知承诺)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更换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保安服务许可(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原件收回)

4.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技师,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6.保安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7.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告知承诺书(现场领取填写,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开办保安服务公司的条件。

办理结果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现场发证)

      (三)保安员证核发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市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各保安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仅供查验)

2.身体健康检查材料(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3.初中以上学历;

4.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5.无《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办理流程:

1.已入职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选择保安培训机构报名

(1)由保安服务公司登录北京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按提示进行报名;

(2)申请人收到手机短信后,按短信提示下载安装“北京保安APP”,APP将提供后续考试、发证等服务。

2.未入职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人需到各保安培训机构报名。

办理结果名称:保安员证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设定依据: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修订)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分级受理、分级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承办者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2.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3.主办者与承办者的协议(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4.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方联合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5.场所使用权材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6.承办者的大型活动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7.承办者的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8.按照规定应当经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9.活动参与单位的资质资格材料,具体包括:秩序保安公司、安检保安公司、安检器材公司、票务公司、风险评估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

10.承办者与参与活动方签订的合同及方案,具体包括:承办者与秩序保安公司、安检保安公司、安检器材公司、临建设施公司、票务公司、风险评估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秩序保安公司、安检保安公司制定的安保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临建设施搭建平面尺寸图和现场效果图,票务公司的验票流程及票务销售方案、无纸化方案(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1.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2.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办理结果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五)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营业性)

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市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1.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库房的房屋产权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库房租用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库房安全评价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

3.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

4.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及购买发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6.爆破协会专家出具评审意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批表》(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

7.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8.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具备的基本要求: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2.爆破作业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包括单位主体资格、储存仓库、资金条件、人员条件、专用设备、施工业绩等方面。

3.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具备的特殊要求: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3)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4)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5)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办理结果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六)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Ⅰ、Ⅱ级市级受理、决定,Ⅲ、Ⅳ、Ⅴ级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燃放作业方案(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3.《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材料齐全,具有拟申请级别相应技术人员和燃放器材的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单位。

办理结果名称: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公安部批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的文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枪支管理法规相关规定。

办理结果名称: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八)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申请(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枪支管理法规相关规定。

办理结果名称: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九)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自备,原件3份)

2.申请单位民用枪支持枪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枪支来源的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枪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合法配备、配置的;

2.必须具备保管和使用枪支的条件;

3.使用、保管人员要经过培训;

4.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十)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申请人自备,原件3份)

2.申请单位公务用枪持枪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枪支来源的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经过单位政审合格、经过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合格、使用枪支未发生过问题。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十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市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1.《枪支(弹药)运输审批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枪支(弹药)运输批准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

3.《委托运输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申办单位自运的无需提供)

4.运输押运员、驾驶员及车辆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

5.外贸企业出口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和《国内供货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性强。

办理结果名称: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十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市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1.《枪支(弹药)携运审批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枪支(弹药)携运批准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

3.《委托运输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申办单位自运的无需提供)

4.运输押运员、驾驶员及车辆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

5.外贸企业出口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和《国内供货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性强。

办理结果名称: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十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设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一级市级受理、决定,二级、三级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方案(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

4.环保部门对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的审批文件(政府部门核发,复印件1份,如多次使用需在原件标注使用记录再复印)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性强。

办理结果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区级行政许可事项(12项)

(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令第412号发布,2009、2016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京政办发22号发布,2002、2010年修订)

5.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2020年4月28日发布)

6.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

实施主体:东城、西城、丰台、石景山、房山、怀柔、密云、平谷、门头沟、延庆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告知承诺)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东城、西城、丰台、石景山、房山、怀柔、密云、平谷、门头沟、延庆区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结构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录像设备、防护设施设置位置分布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从业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6.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现场领取填写,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

3.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4.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办理结果名称:特种行业许可证(现场发证)

(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3月29日第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修改,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3.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2020年4月28日发布)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告知承诺)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3.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

4.房屋使用权材料(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旅馆方位图和内部平面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6.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7.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基本情况(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8.利用人防地下室开办旅馆的,提供:人防工程使用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利用普通地下室开办旅馆的,提供: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情况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9.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核发告知承诺书(现场领取填写,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3.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4.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5.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6.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7.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8.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9.开办旅馆的建筑不是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

10.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办理结果名称:特种行业许可证(现场发证)

(三)安装使用电网许可

设定依据: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京政办发〔1987〕151号,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修正)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安装电网的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安装电网单位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安装电网施工图和比邻建筑方位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属实。

2.申请安装电网单位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3.安装电网场所符合安全条件。

办理结果名称:安装使用电网许可通知书

(四)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理由及用途说明,包括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合法使用的用途说明。(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是指有爆破作业资质、直接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公司或具有正常使用需求的矿山、水利工程和道路交通建设单位等具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等,不包括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原料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及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货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2.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包括爆破作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等其他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凭《爆破作业的单位许可证》提出申请,教学、科研等其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凭科研合同、教学计划等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办理结果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五)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的说明(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方案(包括: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民用爆炸从业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资质证明(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4.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申请单位具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中准许实施民爆物品运输的相应资质。

2.申请运输的民爆物品系《民爆物品品名表》(国防科工委 公安部公告〔2006〕1号)中所列物品。

3.单位提交的应急处置方案科学、有效。

4.单位提交的运输时间、路线、起始地点、经停地点,符合交通、交管部门对危险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

5.承运单位及司机、押运员资质有效,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办理结果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六)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材料(包括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书、退休证或说明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申请人自备的,复印件1份)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学历证明(中介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1.一般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1)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刑事处罚记录;

(4)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2.特殊要求: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

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③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④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⑤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⑥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2)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③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办理结果名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七)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非营业性)

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中介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

2.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主体责任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合法生产活动需从事爆破作业的资质材料(包括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及煤监部门核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办理结果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八)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附件内容包含爆破合法性及相关部门许可材料,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包括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存储情况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6个方面的条件:

1.属于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在法定需要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范围内。

2.具备相应的资质。申请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该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具备与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3.已经签订爆破作业项目合同。申请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的爆破作业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有效的建设项目合同,能够明确项目合法,以及爆破作业地点和大致周期,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与申请许可的单位一致。

4.已经编制爆破设计方案。爆破作业单位已经编制并审核通过爆破设计方案,明确了爆破作业的基本方式、规模、等级,设计、审核人员具备规定的资格等级。

5.已经安全评估,取得可行的评估结论。凡是需要行政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都要取得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具有符合性结论,从事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6.已经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凡是需要行政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爆破安全监理单位签订爆破安全监理合同,从事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办理结果名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九)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方案(包含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应急措施)(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政府部门核发,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5.托运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和烟花爆竹的包装合格凭证(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运输烟花爆竹,托运人向运达地或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1.承运单位及司机、押运员资质有效,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有效。

3.单位提交的运输时间、路线、起始地点、经停地点,符合交通、交管部门对危险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

办理结果名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2013年修订)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及数量的说明(含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说明,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十一)养犬登记(首次)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2.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申报地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申请材料: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1.有合法身份证明。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申请人所养犬只不属于本辖区禁养犬;携犬现场办理。

办理结果名称:养犬登记证

     (十二)养犬登记证年检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2.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申报地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申请材料: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申请人所养犬只不属于本辖区禁养犬;携犬现场办理

办理结果名称:养犬登记证贴年检标识

三、行政确认事项(2项)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设定依据: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98-2010)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市级受理、确认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质证明》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燃放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经考核合格。

办理结果名称: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设定依据: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99-2010)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市级受理、确认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

2.上年度或当年本单位的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

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业绩材料(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5.单位法定代表人简历(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6.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

7.技术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8.技术负责人的公司任命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9.符合相应等级的燃放技术人员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10.符合相应等级的操作人员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11.符合相应等级的安全员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12.符合相应等级的保管员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甲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2)近5年承担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10项,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20项,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

(3)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5项,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10项;

(4)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3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5)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

2.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2)近5年承担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10项,或者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20项,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

(3)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5项,或者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10项;

(4)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2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5)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

3.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25万元;

(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5项;

(3)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4)有电子控制燃放设备。

办理结果名称: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四、市级备案事项(2项)

(一)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5.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市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2.法人单位证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3.法定代表人、校长、副校长、教职工材料(具体包括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师、行政、财务、医务等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仅供查验)

4.保安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房屋使用权材料(如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5.培训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6.教学计划(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二)外省市在京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市级

权限划分:市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1.外省市保安服务企业在京开展保安业务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总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京分公司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3.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在京开展保安服务项目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和保安服务公司所属保安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技师,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4号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12号令)的规定。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五、区级备案事项(10项)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自行招用保安服务单位备案的,需提供:

(1)北京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表(申请人自备,网上填报)

(2)法人单位证件(扫描上传,政府部门核发)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上传,政府部门核发)

2.自行招用保安服务撤销备案的,需提供: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撤销备案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扫描上传,申请人自备)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的规定。

办理途径:

1.登陆北京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通过自然人账号进行注册。

2.在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模块按提示填写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提交。

3.审批机关审验通过后系统向备案人发送手机信息,备案人可以进入系统查询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二)娱乐场所营业资格备案

设定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场所基本情况(需包含地理位置图、场所外貌、场所正面照)(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内部结构示意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4.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6.核定的场所消费人数说明(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7.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三)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备案

设定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令第412号发布,2009、2016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京政办发22号发布,2002、2010年修订)

5.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

实施主体:朝阳、海淀、大兴、通州、顺义、昌平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朝阳、海淀、大兴、通州、顺义、昌平区区政务服务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结构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录像设备、防护设施设置位置分布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从业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

3.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4.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四)公章刻制备案

设定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令)

3.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京政办发22号发布,2002、2010年修订)

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经过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有资质的公章刻制企业办公地

申请材料:

1.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按照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备案、免费发放,无需自行公章备案。

2.非新开办企业和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公章刻制备案对应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公章刻制备案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证明用章单位合法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授权书。

(2)刻制党政机关公章

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3)刻制事业单位公章

刻制事业单位法定名称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刻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

刻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法定名称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5)刻制社会组织公章

刻制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定名称章、业务专用章,应分别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介绍信。

刻制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应持所属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社会组织的介绍信。

(6)刻制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公章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外联办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刻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公章

境外非政府组织刻制公章,应持《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刻制报纸(期刊)编辑部公章

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9)刻制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公章

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公章,应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

刻制业主大会公章,应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11)刻制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公章

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2)刻制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筹备公章

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委托书,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批准文件无明确要求的,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3)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

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14)刻制企业清算组公章

刻制企业“清算组”公章,应持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函,法院指定的清算单位(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证照、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持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定其成立该公司“清算组”的《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清算组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15)更换公章刻制

因单位或者机构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等需要更换公章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或者机构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等证明材料。原旧公章按照规定自行封存或销毁。

(16)重新刻制公章

因公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公章作废声明的材料原件。

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开具介绍信的用章单位,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标准。

办理结果名称:公章刻制企业上传系统备案

     (五)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单位设立备案

设定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2019年修订)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名录(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示意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禁收、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协查通报治安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大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治安办公室、视频监控设施分布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标准。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六)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单位变更备案

设定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2019年修订)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名录(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示意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禁收、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协查通报治安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大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治安办公室、视频监控设施分布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标准。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七)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备案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2013年修订)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情况表(包括销售或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产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2013年修订)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2.管理制度(单位应建立的责任体系、操作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如有储存场所,还需提交:

(1)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用仓库(场所)情况材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2)保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库房值守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九)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情况备案

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2013年修订)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仅供查验)

2.管理制度(单位应建立的责任体系、操作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如有储存场所,还需提交:

(1)剧毒化学品储存的专用仓库情况材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2)保管及值守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十)管制刀具销售企业登记

设定依据: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管制刀具企业情况登记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

2.销售的管制刀具符合《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的要求;

3.安装具有辨识人脸面部特征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日;

4.建立销售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管制刀具销售、检查、巡视、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5.销售员工经过培训合格。

办理结果名称:管制刀具企业情况登记表


本工作规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安系统市级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8〕34号)、《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作意见》(京公治字〔2020〕598号)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京公治字〔2020〕600号)中关于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在自由贸易区(北京)所属行政区全域停止执行,实行备案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京公治字〔2020〕599号)、《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京公治字〔2020〕600号)中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附件1

                                                                                                            ( )公    备字[    ]第  号


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


                        :


        年     月     日,你单位提交的                  

备案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予以备案。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交予申请人。


附件2

                                                                                                ( )公    不予备字[    ]第  号


                                                    不予备案通知书


                    :


        年       月      日,你单位提交的                  

备案材料,我局不予备案,退回有关材料。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交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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