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依据《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出生登记需查验证件证明包括:(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上述文件已在“首都之窗”进行公开,您可在网站上方搜索栏中搜索“《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查看。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咨询户籍地分局人口基层部门或户籍地派出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