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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物解事话警史

       北京警察博物馆收藏了我国古代大量的警事藏品,其中不少珍贵文物见证了我国古代治安管理、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今天我们撷取几件,以飧读者。


       关于治安一词的引证解释:一谓治理(百姓)使之安定。《管子形式解》:“生养万物,地之则也;治安百姓,主之则也。”二谓政治清明,社会安定。《史记考文本纪》:“古者殷周有国,治安皆千余岁。”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司法和行政合一的制度,社会治安由各地驻军及地方官员负责。各地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负责本辖区内治安和刑狱的管理。

       明清时期,县作为地方的基层行政区划,其行政长官为知县,对辖区内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全权处理。其手段一是责罚,即施以笞杖刑罚;二是训诫和调处息讼,审理完结,即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命盗等重案,其具体职责有二:一是侦察、缉捕、查赃、勘验现场、检验尸伤,实行强制措施;二是初审,审后引用律例条款定罪量刑,逐级上报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于维持治安、听讼断狱是知县的主要职责之一,因此县衙内均设有审理案件的大堂和关押犯人的监狱。



插图鱼符.png

嘉德门内巡鱼符(唐)

       唐朝官员的身份证—鱼符。鱼符早在隋代就已出现,但到唐代才正式用作官员身份的象征。唐代鱼符按用途分为三类:用于调动军队的铜鱼符,用于标明官员身份的随身鱼符和用于出入宫门、开关宫门的交鱼符、巡鱼符。鱼符分左右两半,一半刻“合”字,另一半刻“同”字,合在一起才见完整的“合同”两字,专为合符时查验之用,所以又称此符为“合同”。后代签约,一式两份,中缝盖章,双方各持一份,这种凭证统称为“合同”。“合同”一词由此而来。


封泥——古代技防的见证插图.jpg          插图封泥_副本.png

“备盗贼尉”封泥(汉)、“大厩狱丞”封泥(汉)

       二层古代治安管理展区,陈列的两方陕西出土的汉代封泥,大多数观众对于这些小泥团不以为然,在纸张广泛应用的今天,除了文物工作者和专门从事书法篆刻的艺术家们以外,恐怕很少有人知道封泥在历史上的作用了。大家别小看这小小的泥团,它可是古人用于检验信件、公文、货物等是否被撕拆的重要技防手段。

       封泥,又称泥封,最早出现于周朝,南北朝以后逐渐消失。在纸张未被广泛应用之前,中国古代的公私文件大都写在竹简木札上,称为“简牍”,为了让简牍上的公文或家信密不示人,古人将这些简牍捆好后用泥封在结绳处,并在泥上加盖送件人的印章,以防他人撕拆。封泥的原料是柔软、光滑的粘性泥土,制法为取粘性土进行筛选、过滤、冲洗,制成稠泥浆,然后将稠泥浆贴在捆好书绳的简策的锁口处,在其尚存软性的似干非干之时,用刻好的印章在封泥上盖印(压印),从而留印迹于封泥之上。封泥作为信验,是古人发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技防措施,在交通及信息极度不发达的历史时期,公私文件的送达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和多人之手,此时文件的密封就显得尤为重要。

       封泥也是一种使用印章的行为,封泥上的字迹清楚地反映了古代印章的内容和形制,古代用于盖公文封泥的印章往往是官印,刻着官职名称。馆内展出的两方封泥上的印文分别为“备盗贼尉”和“大厩狱丞”,这是汉代的两种官职,“备盗贼尉”是司职防盗的官员,“大厩狱丞”是管理监狱的官员。由此可知,当时这两枚封泥所封文件一定是与治安狱讼有关的内容。当这些泥封奏章送达上级官吏时,如官印明确,封泥完整,证明未被偷拆过,这时才允许敲掉封泥外壳送交官吏阅览。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封泥对于考证古代官制也具有重要意义,九十年代中期,在西安北部相家巷村汉长安城遗址,出土了数以千计的秦代封泥,一时震惊考古界和中外印坛。专家们指出,此次大量秦封泥的发现:“是继秦兵马俑、秦简、秦木牍之后,秦地下文物的又一重大发现。”因为这批秦封泥的发现第一次完整地再现了秦三公九卿到都邑郡县的职官官印。

       古代用印的泥团遗迹,由于原印是阴文,钤捺在泥上便成了阳文,四边为泥面,所以形成四周不等的宽边,而构成一种独特的印面风格, 因此封泥也成为研究古代书法印鉴的重要参考。

       当纸张完全代替了简牍,封泥也圆满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但封泥的出土和发现,对于考证古代官制及研究古代书法篆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又是一种古代治安管理的文物,代表着我国古代安全技术防范的成就和水平。



锦衣卫木印印模(实物).jpg

锦衣卫木印印模(明)

        明太祖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立了锦衣卫,作为侍从皇帝的军事机构,兼管侦察、逮捕和审讯等事。

 

插图东中门鱼符牌.png

东中门鱼符牌(明)

       明朝在北京内、外皇城的相对城门之间还设有十二座城门,其中东面有东中门。这些城门在清代就已有一部分因皇城内街巷变迁而被拆除,现均已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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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卫铜腰牌(明)

       文字“凡守卫官军悬带此牌,无牌者依律论罪,借者及借与者罪同”


       东厂、西厂———东厂的建立者是明成祖朱棣。为镇压政治上的反对力量,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设立东缉事厂(简称东厂),由亲信宦官担任首领。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权力在锦衣卫之上。明宪宗时,为加强特务统治,在成化十三年(1477年)于东厂之外增设西缉事厂(简称西厂),用太监汪直为提督,其权力超过东厂,活动范围自京师遍及各地。

      东厂胡同位于东城区五四大街南侧,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在此处设东厂署。


插图东厂御马铜证.jpg

东厂御马铜证 (实物)

        文字“饮放御河,不准来骑”


       清于顺治元年(1644年)进关,定都北京。为保卫京师及维护京城的社会治安,顺治初年即设立步军统领衙门,主要是统领京城内外的八旗步军。康熙十三年(1674年)为了加强京师的武装警卫力量,步军统领衙门接管北京内城九座城门的武装警卫任务,改称“提督九门步军统领衙门”(“九门提督”衙门)。随后,北京外城的七座城门也由其负责把守。

 

插图提督衙门侦缉队铜牌.jpg

提督衙门侦缉队铜牌(清)

      “九门提督”衙门,军警一体,既是清朝在京师地区的主要警备力量,又是维持首都治安的一支警察部队,负责京城内外的守卫和门禁,还负责巡夜、救火、编查保甲、禁令、缉捕、断狱等任务,其所从事的警察业务可以说基本涵盖了现代警务内容。

 


插图京城巡捕右营参将关防铜印.jpg

“京城巡捕右营参将关防”铜印(清)

       康熙三十年(1691年)将维护京师外城及京郊社会治安的巡捕营(南、北、中三营)划归步军统领衙门管辖。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增设巡捕左、右两营,合南、北、中为五营。步军统领衙门更名为“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军统领衙门”,其统领亦称“九门提督”。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侵占北京,京师治安状况极度混乱。在清廷留守官员指使下,由各占领区内绅董出面,征得占领军同意,组成了临时治安机构—安民公所,维持地方治安。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联军撤兵后,清政府为维持其垂危的统治,被迫推行“新政”,参照外国警察机构,创办了过渡性治安机构—京城善后协巡总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代之以较为正式的警察机构—工巡局。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清廷成立巡警部,为全国警政最高管理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巡警部改为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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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外城工巡局奏请巡警部接管咨文

       巡警部成立后,1906年1月,原京师内、外城工巡局更名为内、外城巡警总厅,直隶于巡警部,管理内外城一切警务,形成了职责专一的独立组织体系。至此,京师警政渐趋正规化。


       早在商末周初,北京已有牛马畜力单辕车使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规定“书同文、车同轨”,大修驰道。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发的《唐律·仪制令》中,规定“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这一封建社会交通管理礼仪制度,具有明显的等级观念。随着车辆、道路的发展,从封建社会初期始,在统治体制中便设有官吏管理道路交通。

       清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1906年1月),设立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并在总厅警务处下设交通股,自此,在警察部门中正式设立交通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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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颁布的《交通暂行规则》

       确立了车辆行人靠左行驶原则。内容条款虽过于简单,但却已形成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雏形。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月1日)起,北平市各种车辆改为靠右行驶。


       历史不仅需要文字记载,更需要用文物见证。这些珍贵文物为我们探索我国古代治安管理、司法制度以及近代警察史,提供了历史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