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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中华民国护照

1937年中华民国护照(高金氏).jpg

  目前可查证最早贴照片的中国护照,为1919年9月所发放,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驻沪办事处所发放。1922年4月,经过长时间研究查核后,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组织“全权代表办事处”,声明为中国唯一外事统筹机构,同时制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国护照发放规格与章程,由该办事处发放顾维钧、冯玉祥等官员的正式护照,并与各国谈判中国护照的发放权力。

  中华民国护照与国籍法有相当大关系,经过两度修改后,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主体的国民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确定中华民国国籍法方向与护照发放基础原则。1929年,在允许双重国籍及出籍从严、复籍从宽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公布了《护照条例》和办理华侨登记。此两项措施,皆为中华民国护照法制化做了充足准备。

  其相关条例有《外交部编制外交统计图表规则》,利用统计数字,来管控“护照”数量,同年12月30日又陆续公布《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给回国护照及签证外人来华护照暂行条例》。其中,《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将出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其中,以华侨、留学生适用的普通护照,最为普遍通行。规定中有需出具两家商家保证且到达国外目的地后须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验护照以便登记、一年期满后,需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销旧护照换领新护照的内容。1930年,该办法再度放宽,除了放宽国籍限制外,也将一年护照验证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至视护照种类大幅度放宽(华侨护照放宽至十年)。

  1930年,国民政府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逐渐收回在中华民国的各国护照发放权力,首度将出、入国境的护照规范一致化,并将办法及护照格式登载于海外各地华文报纸或印成通告发布。


  展出地点:二层出入境管理展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