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制定依据是什么?
《规范》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制定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外省市户口亲属投靠迁移进京许可工作,依照《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
《规范》从保障公民权利出发,从程序上对户口迁移进京审批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规范开展户口迁移进京审批工作提供依据。
三、《规范》应用范围及实施时间是什么?
本《规范》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适用于由本市公安机关审批的外省市户口居民办理投靠本市户口亲属的户口进京手续,主要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事项。
四、审批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由派出所审批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特殊情况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由公安分局审批的事项,自接到派出所上报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市公安局审批的事项,自接到分局上报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如需要开展听证的,听证的时间需要另行计算。
五、如何开展听证?
对批准申请人户口进京可能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当事人可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公安机关将于 2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开听证。听证的时间不纳入审批户口时限。听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各方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并以此决定户口审批结果。
六、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办理流程有哪些?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5 个工作日内短信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收到通知后前往受理窗口领取书面凭证。经审查,对于批准迁移的,短信通知前往受理窗口领取书面凭证,然后在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证》,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落后;对于不予批准迁移的,短信通知前往受理窗口领取书面凭证,对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区政府提起复议或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不予受理的,收到通知后前往受理窗口领取书面凭证,对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区政府提起复议或区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申请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受理窗口提出陈述和申辩。
七、哪些情形可以撤销进京许可?
一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审批的;二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批的;四是不符合审批条件作出审批的 ;五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的;六是违反《处理违法违规户口工作规范》获取审批的;七是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情形:一是申请人隐瞒情况;二是提供虚假材料;三是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二)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一是倒卖户口迁移许可的;二是以欺骗、贿赂等方式获取户口迁移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