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 [发文字号]〔2021年〕第13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21-07-12
  5. [发布日期]2021-07-12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字号:        

 2021年第13号


 为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现就本市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三、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三、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过渡期内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