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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 [发文字号]京公治字〔2020〕601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20-08-27
  5. [发布日期]2020-08-27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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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治字〔2020〕601号

公交总队,清河分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公安部总体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确保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规范实施,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涵义

本意见所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是指区公安分局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的办理方式。

告知承诺改革过渡期间,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原程序办理。改革过渡期后,告知承诺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的唯一方式。改革过渡期截止时间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执行。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首都之窗、市公安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区公安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区公安分局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特种行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对于网上申请办理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四)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区公安分局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区公安分局存入档案。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区公安分局留存入档。

三、监管措施

(一)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检查。

(二)现场检查应制作检查工作记录,并补充到审批档案中。

(三)通过核查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轻微违诺整改时限为3日,一般违诺整改时限为7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分类

轻微违诺行为包括: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

2.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与实际不符;

3.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未执行落实到位;

4.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

5.其他轻微违诺行为。

一般违诺行为包括:

1.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2.实际情况与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凭证不一致;

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4.《人防工程使用证》、《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实际情况与登记备案使用面积不符;

5.其他一般违诺行为。

(二)虚假承诺的行为分类

1.伪造、变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人防工程使用证》或《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证明》等申请材料;

2.明知不可能符合告知承诺书中办理条件的;

3.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虚假违诺行为。

(三)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四)一年内,申请人在旅馆业特种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旅馆业特种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五)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区公安分局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区公安分局公布的电话、上级主管部门、“12345热线”投诉。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效时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京公治字〔2018〕34号)中关于本项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停止执行,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5日起生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落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意见(试行)》(京公治字〔2019〕5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XX公安分局

咨询方式:XX公安分局                              咨询电话:

窗口咨询:XX公安分局                              窗口地址

(二)申请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依据

1.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2.《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第6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1.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3.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4.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5.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6.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7.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8.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9.开办旅馆的建筑不是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

10.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材料。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5.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6.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凭证。

7.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8.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9.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或者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五)违诺失信惩戒

1.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2.一年内,申请人在旅馆业特种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旅馆业特种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3.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六)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1.区公安分局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特种行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对于网上申请办理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2.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现场检查应制作核查工作记录,并补充到审批档案中。

3.通过核查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轻微违诺整改时限为3日,一般违诺整改时限为7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分类

轻微违诺行为包括: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

(2)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与实际不符;

(3)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未执行落实到位;

(4)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

(5)其他轻微违诺行为。

一般违诺行为包括:

(1)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2)实际情况与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凭证不一致;

(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4)《人防工程使用证》、《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实际情况与登记备案使用面积不符;

(5)其他一般违诺行为。

5.虚假承诺的行为分类

(1)伪造、变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人防工程使用证》或《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证明》等申请材料;

(2)明知不可能符合告知承诺书中办理条件的;

(3)其他虚假违诺行为。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区公安分局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区公安分局公布的电话、上级主管部门、“12345热线”投诉。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区公安分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是:1.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3.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4.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5.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6.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7.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8.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9.开办旅馆的建筑不是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10.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审批服务部门(章):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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