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发文字号]京公人管字〔2017〕11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17-01-04
  5. [发布日期]2017-01-04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有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号:        

京公人管字〔2017〕11号

开发区、清河公安分局,各区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

为满足《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证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实际需求,并规范相关工作,经市公安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取得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持证人,无须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持证人个人信息及照片等数据,交市公安局集中制作《北京市居住证》,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发放。

二、对于市公安局集中制作完成的《北京市居住证》,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专人负责证件的发放、保管工作,并做好宣传解释。

三、通过集中制作取得《北京市居住证》的持证人,仍须依据《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和注销等其他业务,并补全相关个人信息。

四、对于2017年1月1日(含当日)后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证人,须依据《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可作为在京居住时间和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为新增持证人集中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业务。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