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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 [发文字号]〔2014〕22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14-10-31
  5. [发布日期]2014-10-31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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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2号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及外来游客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孔明灯”的管理:

(一)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其中销售“孔明灯”的无照游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的,依法处罚。

(三)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区重点区域的巡逻检查和协调联动,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三十九条、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

北京市质量监督管理局:1236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96310

北京市公安局:1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84236685

六、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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