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22号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及外来游客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孔明灯”的管理:
(一)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其中销售“孔明灯”的无照游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的,依法处罚。
(三)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区重点区域的巡逻检查和协调联动,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三十九条、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
北京市质量监督管理局:1236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96310
北京市公安局:1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84236685
六、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