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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 [发文字号]〔2012〕2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12-03-01
  5. [发布日期]2012-03-01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网管办 北京市工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国防科工办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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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弩、仿真枪等危险物品生产、制造、销售、购买信息(以下简称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非法生产、制造、销售、购买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危险物品相关法律、法规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危险物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件或备案登记号,并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服务规则,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提示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严格危险物品互联网信息发布准入

任何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相关信息,应当具有行政机关核发的相应的危险物品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二)弩制造、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管制刀具制造、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备案登记文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市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具有市级质监部门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当具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放射性物品单位,应当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相关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仿真枪、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制造、销售、购买、使用的危险物品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授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三、严格危险物品互联网信息接入审查

拟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的,应当在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号的网站上发布,并向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交危险物品单位的生产、制造、销售、购买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文件等资质材料复印件,在网站上公布危险物品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文件编号,且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标注生产、制造、销售、购买单位营业执照确定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留存危险物品生产、制造、销售、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不得为无危险物品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布危险物品相关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发现无许可证件或备案证明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的网站,应当暂停接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互联网管理、通信管理、国防科工、安全监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四、严格危险物品互联网信息记录巡检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危险物品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危险物品信息上网发布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在其网站发布的信息有明显属于违规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站主办者要定期对发布情况进行巡检,加强对网上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虚拟社区等的管理,认真审查发帖内容,如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有明显属于违规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互联网管理、通信管理、国防科工、安全监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删除清理、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五、严格危险物品互联网信息检查删除

公安机关将加强对重点互联网企业、网上重点部位的日常监控,发现违法危险物品信息,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站主办者立即删除违法信息。对于拒绝删除的,将依照相关管理规定,通知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国防科工、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配合互联网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危险物品信息的监督检查,对利用互联网信息违法生产、制造、销售、购买危险物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六、举报电话及实施

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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