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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
  2. [发文字号]〔2010年〕第9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10-08-23
  5. [发布日期]2010-08-23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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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9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就诊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市公安局、卫生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医院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手段,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倒卖医院挂号凭证,从事医托违法行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就诊者的合法权益。


二、 对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一) 倒卖医院挂号凭证,或雇佣他人倒卖医院挂号凭证的;


(二) 贩卖医院门诊挂号排位号,或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占位获取位号,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


(三) 聚众在医院招揽粘活、抢地排队、围堵挂号窗口,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


(四) 以介绍就医为名招揽粘活,拒不服从医院工作人员劝阻、管理,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


(五) 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医疗设备的。


三、 对于争抢底盘、聚众斗殴,或称霸一方、以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攫取非法利益,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医托”、“号贩子”团伙,公安机关将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予以铲除。


四、 挂号、就诊患者,应自觉遵守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医院秩序,自觉抵制“号贩子”、“医托”。对粘活、叫号、倒号人员,做到不听、不理、不信,主动举报。


五、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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