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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 [发文字号]京公法字〔2008〕218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08-02-20
  5. [发布日期]2008-02-20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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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法字〔2018〕218号

市公安局天安门、西站、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各区、县环保局:

为及时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保护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现就该类案件的管辖、认定和有关工作机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违反《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在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件时,一般不需要进行噪声监测。

有两名以上居民(不同住户)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确有必要进行噪声监测的,由环保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三、各级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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