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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 [发文字号]〔2004〕第18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04-07-30
  5. [发布日期]2004-07-30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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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8号

为做好我市核发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工作,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体检质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方便残疾人进行体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共同确定一家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体检医院(见附件一)。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体检质量的监督、指导、培训,发现体检医院不按规定进行体检的,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需持残疾证(下肢残疾)到指定医院体检。

三、初次申请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年满16周岁。

四、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医院须按下列标准进行体检。

(一)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须具有下列残疾条件之一:

1、单、双下肢或单、双足截肢;

2、缺足大拇趾或缺其余四趾;

3、单膑骨摘除或双膑骨摘除;

4、单股骨头更换、坏死或双股头更换、坏死;

5、小儿麻痹后遗症或其它原因造成单、双腿变形,肌肉萎缩明显;

6、下肢瘫痪(单腿或双腿);

7、任何原因造成的两腿不等长、相差5厘米以上;

8、任何原因引起的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僵直;

9、因坐骨神经病变引起的永久性下肢行走艰难;

10、残疾军人下肢被定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经地方医院复查认可。

(二)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其它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视力:两眼视力均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5或对数视力表47(允许矫正);

2、无红绿色盲;

3、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4、心肺功能正常,无器质性病变;

5、上肢:运动能力正常,无残疾;

6、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五、身体符合上述标准的,体检医院须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相应栏目内签注身体残疾的详细情况,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鉴定。

六、如其它原因造成行走困难的残疾情况,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解释认定。

特此通告。

附件: 1、《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医院》

2、《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非机动车登记站》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医院

(略)


附件2: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非机动车登记站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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