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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 [发文字号]〔1998〕12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1998-11-13
  5. [发布日期]1998-11-13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和道路禁止、限制使用警报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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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城市交通噪声污染,净化交通环境,规范车辆使用警报器行为,决定自1998年12月15日起,在本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队、武警部队及其他经公安机关批准安装警报器的车辆使用警报器,其他区域、道路限制使用警报器,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和道路昼夜24小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1、天安门及中南海周边地区:府右街,西安门大街向东至五四大街,南、北长街,南、北池子大街,天安门广场东、西侧路,大会堂西侧路,台基厂大街,正义路;

2、钓鱼台周边地区:木樨地桥至百万庄路口,展览路南口至航天桥;

3、玉泉山周边地区:北坞村至玉泉山三角地,普安店三角地至玉泉山三角地,厢红旗路南口至玉泉山三角地;

4、长安街一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5、前三门大街:和平门至崇文门;

6、万寿路口至罗道庄桥;

7、羊坊店路口至新兴桥;

8、其他设置禁止使用警报器交通标志的区域及道路。

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上述地区时,可以使用警灯和喊话器。

二、非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道路,安装警报器的车辆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三环路以内地区,22时至次日6时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2、必须使用警报器时,不准连续鸣叫,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但每次不得超过10秒钟;

3、两辆以上的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外埠来京的车辆在本市区域内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5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除对违反者依法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批评。

特此通告。

19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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