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违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处罚裁量基准表
2.违反《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2日
(主动公开)
北京市公安局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分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的行为
(一)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安装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个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个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罚款,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按规定备案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违反《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
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违反《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1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