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 [发文字号]京公境管字〔2025〕490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25-08-13
  5. [发布日期]2025-08-13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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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行使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应当对照《基准》列明的违法情节和对应的裁量基准,作出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基准》适用情况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二、违法行为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先根据《基准》确定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1.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在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较重的处罚。

2.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在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较轻的处罚。

3.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在处罚幅度范围以下作出处罚。

4.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不予处罚。

三、依据公安部办公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公境〔2017〕2130号)相关规定,本《基准》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等4项违法行为,《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等2项违法行为,《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1项违法行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1项违法行为,上述8项违法行为处罚明确、不需分阶,依法实施。


附件: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处罚裁量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

3.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

4.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

5.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3日

(主动公开)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三、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局)、各分局、各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五、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单位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不含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单位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罚款从5000元起,每增加1件(次)加罚10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单位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罚款从1万元起,每增加1件(次)加罚1万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从5000元起,每增加1件(次)加罚10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自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处罚明确,不需分阶。

(六)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日以上7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处7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强制迁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1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每非法居留1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万元罚款或者5日拘留”、“处1万元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6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单位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四)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1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明确,不需分阶。

(十五)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每非法聘用1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明确,不需分阶。

(十六)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限期出境”,处罚明确,不需分阶。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第十七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护照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通行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护照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机关收缴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机关收缴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机关收缴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护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护照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出入境通行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护照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26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故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26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故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处罚明确,不需分阶。

(三)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26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故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明确,不需分阶。

(四)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每逾期非法居留1日100元,总额不超过4000元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 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

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行为

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故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警告”,处罚明确,不需分阶。


第五节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行为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吊销其护照”,处罚明确,不需分阶。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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