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 [发文字号]京公公交字〔2025〕507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25-08-21
  5. [发布日期]2025-08-21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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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裁量基准

       2.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8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

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多次发生治安案件,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3天至7天”。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一般情形下,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处以罚款,不需另行分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1、一个月内发生治安案件3起及以上的;2、经公安机关下发整改通知单未按期完成整改的;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调度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不按规定登记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低额罚款,不需分阶。

第二节  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健全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未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实施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未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治安防范等法制教育,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未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组织治安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第六条规定,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定期参加治安防范培训,遵纪守法;不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发现乘客遗留的财物不归还失主或者未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私自隐匿的;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防范培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警告、低额罚款,不需分阶。

(五)出租汽车营业站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报告的可疑情况,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对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警告、低额罚款,不需分阶。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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