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面临的“多地跑”“折返跑”等堵点难点问题,优化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犯罪记录?
答:犯罪记录以我国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有关人员仅有犯罪嫌疑但未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系无犯罪记录人员。
因涉嫌犯罪被采取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后未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终止侦查的;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不属于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不属于犯罪记录。
二、哪些主体可以申请查询犯罪记录?
答:北京市户籍居民、外省市在京居民、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及单位,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犯罪记录。
三、如何确定犯罪记录查询的受理单位?
答:北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的,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外省市在京居民申请查询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向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申请查询的,向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单位申请查询的对象是外国人的,向单位住所地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犯罪记录?
答: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犯罪记录,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除需要提交本人应当提交的材料,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五、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受理犯罪记录查询申请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开展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六、对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受理单位进行复查时,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经过复查,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确有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