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式样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十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式样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十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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