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 取消12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证明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4-23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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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和本市有关改革部署,为深化简政便民专项行动,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50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本市第三批取消50项市级部门、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其中涉及北京市公安局取消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12项,为便于群众了解,现截录如下:
  北京市第三批取消50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截录)
 

序号
证明名称
主管单位
开具单位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代为委托辩护律师时,需提交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证明
市公安局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申请人提交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凭证办理
2
亲属申请探访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需提交的户籍地居(村)委会或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市公安局
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派出所
申请人提交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凭证办理
3
互联网上网服务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
人时,需提交的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拟
任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市公安局
户籍地派出所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4
原籍北京的外省市人员,申请按照老人投靠子女、新疆特困、东北三场进京入户政策办理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市公安局
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5
原籍北京的农业户口人员,因结婚户口迁到外省市入农业户口,离婚后,申请回京投靠父母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市公安局
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6
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入户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或母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父或母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未在外地父或母户籍地派出所落户证明
市公安局
父或母户籍地派出所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7
被收养的子女申请投靠养父母入户时,需提交的收养人、送养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部门和计生部门开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市公安局
收养人、送养
人单位或户籍
所在地街道、
乡(镇)社保部
门和计生部门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8
原籍北京的外省市人员,按照新疆特困、东北三场进京入户政策申请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所在单位开具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在京常住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京生活来源情况证明
市公安局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在京常住地街道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9
原籍北京的外省市人员,依照东北三场及新疆特困人员申请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市公安局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申请人提交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
10
有生父母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申请投靠养父母进京入户时,需提交的被收养人在京就读学校开具的在校学习证明
市公安局
被收养人就读学校
申请人提交学生证、学籍卡办理
11
被收养人申请投靠养父母入户时,需提交的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开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证明
市公安局
收养人及送养
人单位人事部门或常住地街道、乡(镇)
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12
被收养人申请投靠养父母入户时,需提交的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全户户籍证明
市公安局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申请人提交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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