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第9号
为加强户籍管理,完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公安部规定,我市定于1998年10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新居民户口簿,为做好居民户口簿的更换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新居民户口簿启用后,旧居民户口簿可继续使用到1999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广大居民应尽快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换事宜,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交回旧的居民户口簿。
二、旧居民户口簿停止使用后,自动失去法律效力,不再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
三、在新旧居民户口簿并用期间,持旧居民户口簿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居民,应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的同时,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
四、派出所在办理新居民户口簿时,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并开具专用收费票据。新居民户口簿每簿10元,其中内芯4元,外皮6元。
特此通告。
1998年9月22日
(备注:有效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