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1998-10-01
  5. [成文日期]1998-09-22
  6. [发文字号]〔1998〕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1998-09-22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新居民户口簿的通告

字号:        

1998年第9号

为加强户籍管理,完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公安部规定,我市定于1998年10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新居民户口簿,为做好居民户口簿的更换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新居民户口簿启用后,旧居民户口簿可继续使用到1999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广大居民应尽快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换事宜,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交回旧的居民户口簿。

二、旧居民户口簿停止使用后,自动失去法律效力,不再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

三、在新旧居民户口簿并用期间,持旧居民户口簿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居民,应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的同时,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

四、派出所在办理新居民户口簿时,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并开具专用收费票据。新居民户口簿每簿10元,其中内芯4元,外皮6元。

特此通告。

1998年9月22日


(备注:有效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