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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 [实施日期]2003-05-07
  5. [成文日期]2003-05-07
  6. [发文字号]京公人管字〔2003〕5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2003-05-07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学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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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管字〔2003〕511号

各区县公安局,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学生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
     2.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
     3.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
     4.录取通知书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学生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郊区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郊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为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北京地区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2003年1月1日以前招收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在校生,自2003年4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农业户口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由所在学校填写统一样式的《XXXX院校本市农转非学生名册》、《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或《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分别报以下部门核对盖章。学生可凭本人申请、《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或《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1、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的农转非证明分别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和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对盖章。

2、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的农转非证明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对盖章。

3、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在校生的农转非证明由各区(县)教委核对盖章。

二、北京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2003年1月1日以后招收的具有本市户口的新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持本市农业户口的新生,可自愿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农业户口的学生,在学籍注册后,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由招生学校填写统一式样的《XXXX院校本市农转非学生名册》、《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对盖章。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可凭本人申请、《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北京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我市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要求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被外省(市、自治区)院校录取的本市农业户口学生,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可凭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外省(市、自治区)院校录取证明、录取通知书、本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如未报到,一经查实,即恢复原户口性质。

四、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外省(市、自治区)新生,户口按有关规定办理,可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外省(市、自治区)新生,一律不迁移户口,学生毕业后均回原生源地安置就业。

五、入学前为本市农业户口,入学后被开除或退学的学生,所在学校应将学生开除或退学情况函告其入学所在区(县)公安局,由所在区(县)公安局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学生的户口恢复为农业户口。学生在校期间,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的,其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按入学前的户口性质恢复户口。

六、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本市新生(含小城镇户口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已将户口迁至就读院校的本市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七、本市新生入学不办理户口迁移后,公安机关要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人口了解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管理的需要。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京公人管[2001]570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2]70号)即行废止。


(备注: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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