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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2020-03-18
  5. [成文日期]2020-03-18
  6. [发文字号]京公内保字〔2020〕2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2020-03-18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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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内保字〔2020〕218号


内保局、各分局: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8号)、《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市局对《北京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京公内保字〔2015〕713号)进行了修订。一是不再委托各分局代受理金融行政许可相关材料,改为由市局派驻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员受理。二是取消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房屋租赁或者产权合同证明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证明、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等材料。三是将金融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减为9个工作日。

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京公内保字〔2015〕71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8日


北京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

一、方案审批条件:

(一)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GA858-2010)、《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

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安全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

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

不收费。

许可时限:

受理后9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一份,A4纸按顺序装订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以PDF格式刻录光盘):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6)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二)受理

1.受理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

2.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3.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受理程序: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

1.审查:

公安机关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标准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及时送达。

二、工程验收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一份,A4纸按顺序装订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以PDF格式刻录光盘):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二)受理

1.受理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

2.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3.受理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受理程序:

申请事项属于取得《准予施工通知书》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

1.审查:

公安机关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标准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合格,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及时送达。


(备注: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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