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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2004-05-20
  5. [成文日期]2004-05-20
  6. [发文字号]京公人管字〔2004〕48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2004-05-20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本市拆迁地区取消户口冻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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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管字〔2004〕489号

各区县公安局、建委、国土房管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严密户籍管理,方便和服务群众,现就本市拆迁地区取消户口冻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 年6月1日起,本市除绿化隔离地区、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地区一律不再冻结户口,已冻结户口的立即解冻并恢复办理户口。正在实施户口冻结的危改地区,在户口解冻当日抄录冻结范围内户籍人口数据,并提供给本区县危改办。 

二、今后凡经有关部门确定为房改带危改地区的,一律采取“时点抄录”的办法确定户籍人口。“时点抄录”的具体方法为危改实施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持区、县危改办签发的《准予抄录危改区户籍人口情况通知书》,向区、县公安局提出抄录户口申请,由区、县公安局通知派出所向危改实施单位据实提供《准予抄录危改区户籍人口情况通知书》签发之日前危改地区户籍人口情况。

抄录户口以后至拆迁公告发布以前,因婚姻、出生、军人退伍转业、回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经审批由外省市工作调动进京、经审批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及分配住房等原因入户、分户的,危改实施单位持区、县危改办出具的公函到派出所抄录上述人员的迁入和分户情况。

三、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含新纳入地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规定继续冻结户口,并执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冻结户口的通知》(京公户字[2000]451号)规定。

四、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等项目涉及的户口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1992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299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六、取消户口冻结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公安、建设、房地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避免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形成不稳定因素。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

和房屋管理局             建设总指挥部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备注: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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