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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2004-10-16
  5. [成文日期]2004-10-16
  6. [发文字号]京公消字〔2004〕103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2004-10-16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正确处理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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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消字〔2004〕1031号

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目前已进入攻坚阶段,有关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一大批火灾隐患已经整改,社会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在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工作的过程当中,对于专项治理重点内容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情况,是否列为火灾隐患以及如何掌握界定等缺乏统一性标准,导致在隐患整改中出现了尺度宽严不一致的问题。为统一执法标准,进一步推动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具体要求,现将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严禁安装金属护栏的界定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一)袋型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未设置救生软梯、救生绳、救生袋、缓降器等上下连通的辅助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时,该部位的阳台、凹廊不得安装金属护栏。(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区域及设有集体宿舍的建筑内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够或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经测量或计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时,该场所外窗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三)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章节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章节的有关规定时,该场所外窗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四)楼梯间形式、疏散用的楼梯和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章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章节以及6.2章节有关规定时,该场所的外窗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五)场所内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时,该场所外窗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六)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隐患,该场所外窗不得安装金属护栏。

二、消防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和集体宿舍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问题,我局相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就严不就宽的原则依法对待,对于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要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如确实属于严禁安装金属护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隐患并限期拆除外窗金属护栏,限期应在10日内整改完毕,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如该场所确实已全部消除火灾隐患,允许其因为防盗而设置外窗金属护栏,但应建议采用内可逃生外可防盗的护栏,以确保人员密集场所和集体宿舍的人员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及时逃生。

三、监督检查职责的划分和落实

根据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京公消字〔2004〕896号《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具体要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反规定加装金属护栏的行为,可以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针对此类情况有针对性地在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在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将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情况纳入检查的重点,并依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京公消字〔2002〕651号文件授权,依法对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要求,请局有关单位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备注: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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