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治字〔2005〕1006号
治安总队,各分县局: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安部近期下发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文件中明确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由治安部门发放、公路运输通行证由交管部门审查核发”,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核发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据此,市局对已公布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或准购证核发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进行了必要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核发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构证核发——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许可条件:
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过政府批准,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条例》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三、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2、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条例》第十五条,《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四、确定两名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五、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储存场所须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许可数量:每次一册。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三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
(2)向本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2)向本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3、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2)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3)向本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书面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
5、对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当每天定时接收,按直接申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
(二)审查程序:
1、初审:由主管民警负责。
主管民警接到受理人员转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支(大)队长复审。
2、复审:由主管支(大)队长负责。
主管支(大)队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分县局长审定。
3、审定:由分县局主管局长负责。
主管局长按审查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三)审查时限
初审:0.5个工作日;
复审:0.5个工作日;
审定:1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治安支(大)队应分别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分县局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3、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要求被送达人在有关送达回执文书上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许可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构证核发——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许可条件: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注明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和用途的单位证明;(《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二、确定两名剧毒化学品保管人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三、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储存场所须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许可数量:每次一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三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注明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和用途的单位证明;
2、向本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书面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
5、对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当每天定时接收,按直接申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
(二)审查程序:
1、初审:由主管民警负责。
主管民警接到受理人员转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支(大)队长复审。
2、复审:由主管支(大)队长负责。
主管支(大)队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分县局长审定。
3、审定:由分县局主管局长负责。
主管局长按审查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三)审查时限
初审:0.5个工作日;
复审:0.5个工作日;
审定:1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治安支(大)队应分别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分县局印章的《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3、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备注: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