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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2006-03-16
  5. [成文日期]2006-03-16
  6. [发文字号]〔2006〕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2006-03-16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停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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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制定颁布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公民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给申领人,证件有效期三个月”。

今年1月1日我局已在全市范围正式启动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制发工作,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又将制证时限缩短为2个小时,极大地满足了群众急需用证的需要。同时,我市的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已结束,已转入正常制证阶段,制证周期已缩短到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60日),基本能够满足居民及时用证的需求。为此,我局将于2006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二代证快证业务。居民如急需用证,可到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申领或补领二代证手续后,凭申请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大厅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2006年3月31日前办理二代证快证申领手续,尚未取证的居民,应于2006年4月7日前到市局户籍接待大厅领取证件,超过此日期后,请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大厅领取证件。市局户籍接待大厅将于2006年4月7日后不再接待居民领取证件。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备注: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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