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 政策法规
  1.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
  2. [发文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1999-09-14
  5. [成文日期]1999-09-06
  6. [发文字号]法释〔1999〕1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1999-09-06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字号:        

颁布时间: 1999-09-06  实施时间: 1999-09-14


法释(1999)17号

(1999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释(1999)17号)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