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安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影响政治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承担反恐防暴责任,处置治安案件、事件,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管。
(四)维护本市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京的安全警卫工作。
(六)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七)指导和监督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负责本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依法审核审批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收容教养案件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行政应诉案件。
(十)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监区医疗等场所。
(十一)负责武警部队在本市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公安信息和通信技术、刑事技术等建设工作。
(十三)制定、实施全局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干部、人事、人才等队伍管理工作;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公安宣传工作;开展警务督察和审计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四)负责全局公安经费、装备、基本建设、通用资产、民警健康和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北京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