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703]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703 | |
职权名称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
流程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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