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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622] 对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622
职权名称对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行政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