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22] 对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22 | |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