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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94]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94
职权名称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