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94]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94 | |
职权名称 |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