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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52] 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52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第三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三款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条 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三款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