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13] 对驾驶未按照规定放置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13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未按照规定放置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第(二)项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五条 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