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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52]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52
职权名称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醉酒驾驶;
第七十三条 第(一)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醉酒驾驭;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