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52]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52 | |
职权名称 |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醉酒驾驶; 第七十三条 第(一)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醉酒驾驭;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