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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28]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28
职权名称对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第(一)项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
第五十五条 第(五)项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五条 第(三)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