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违反《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2日
(主动公开)
北京市印铸刻字业
暂行管理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违反《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印铸刻字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违反《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规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不需分阶。
(二)违反《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未在5日内将相关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在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公章刻制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公章刻制经营者未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未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未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公章刻制经营者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诉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京公治字〔2024〕703号)中《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