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发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2. [发文字号]京公禁毒字〔2025〕494号
  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4. [成文日期]2025-08-13
  5. [发布日期]2025-08-13
  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禁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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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禁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5年 8月 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公安局禁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禁毒管理类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禁毒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裁量标准中的“少量”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以下;“数量较大”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及以上1/2以下;“数量大”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2及以上;“多次”为3次及以上。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分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2.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7.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分为“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运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运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分为“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分为“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分为“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三)违反《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照上位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不需另行分阶。

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违法行为,依照上位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的各项违法行为,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应项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不需另行分阶。

第四节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行为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分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违法所得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违反《北京市禁毒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北京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需另行分阶。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信息登记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的购置、销售、租赁、使用等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需分阶。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教练员涉毒筛查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需分阶。

(六)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未采取停止驾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禁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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