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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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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助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本办法程序不予行政处罚:一是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情形;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是当事人经公安机关教育后,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承诺改正并及时履行。

四、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能否适用本办法不予处罚

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程序不予行政处罚。

五、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哪些情形

我局制定了第一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含10项情形,主要集中在保安管理、网络管理、出租汽车管理、废旧金属收购等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清单事项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六、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充分调查取证,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并提出改正要求,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的,要签订《告知承诺书》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当事人承诺的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日。公安机关在承诺改正期限届满后、法定办案期限内应及时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按期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按期改正的,及时依法查处。

七、如何保障规范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从案件接报的初始环节开始,使用执法办案系统实时准确录入执法办案信息,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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