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法字〔2022〕112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局。
附件 1.告知承诺书
2.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北京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水平,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目的
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坚持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切实做到过罚相当。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充分运用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清单管理
公安机关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清单化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适用条件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及本办法程序不予行政处罚。
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情形;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经公安机关教育后,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承诺改正并及时履行。
五、适用程序
1.公安机关在充分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并提出改正要求,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的,签订《告知承诺书》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当事人承诺的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日。公安机关在承诺改正期限届满后、法定办案期限内应及时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按期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按期改正的,及时依法处罚。
六、慎用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不采取或慎用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执法全过程记录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从案件接报的初始环节开始,使用执法办案系统实时准确录入执法办案信息,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
八、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告知承诺书
XXX(公安机关全称):
针对我(单位)存在的______________违法行为,执法民警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X年X月X日前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向你单位报告;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1 |
C05391C000 |
旅馆未按规定在发生变更登记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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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区级 |
2 |
C05335C000 |
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废旧金属的。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区级 |
3 |
C05276B010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区级 |
4 |
C05277B010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区级 |
5 |
C06022C000 |
出租汽车企业未及时办理出租汽车企业治安信息变更登记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登记事项变更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区级 |
6 |
C06023C000 |
出租汽车企业未建立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未与公安机关签订责任书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一)项 建立健全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区级 |
7 |
C06024C000 |
出租汽车企业未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等法制培训,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定期培训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二)项 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治安防范等法制教育,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 第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区级 |
8 |
C06026C000 |
出租汽车企业治安防范措施、治安安全检查不落实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四)项 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第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区级 |
9 |
C06027C000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定期参加治安防范培训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项 定期参加治安防范培训,遵纪守法; 第十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防范培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区级 |
10 |
C05754A010 |
未按规定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当事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违诺失信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
市级、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