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006]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006
职权名称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