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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07]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007
职权名称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