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07]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07 | |
职权名称 |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